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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2-03-31 03:43:27 作者: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律师如果发现GJF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就人民JCY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JCY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藉此,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JCY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及时主动向JCY提出不构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见,以期阻止JCY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如果提出意见,应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其他问题可以在侦查终结前提出,应讲究技巧,通盘考虑。

四、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继而得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提高认识。这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案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JCY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要求JCY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要求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减少犯罪数额;

(四)要求将重罪改为轻罪;

(五)要求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要求JCY降低建议量刑幅度;

(七)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010年6月13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八、出席第一审法庭,参与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出席第一审法庭,参与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可以说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一场重头戏,从侦查到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博弈的高潮,关系到辩护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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